广东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2020-07-07 09:57 来源:中国商务网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预警和风险防控等4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

 企业注销网上“一门通办”

鉴于注销流程复杂,手续繁多,《实施方案》建议简化企业的普通注销手续。市场主体可以依托企业取消网上服务区的“一站式服务”,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取消流程、条件、时限和材料规格,实现“一站式受理、信息共享、平行处理、全程监管”。

《实施方案》对“不愿返还”和“无法返还”的“僵尸企业”,明确了撤销条件,规范了操作程序,加快了清算速度。根据《实施方案》,如果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未能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无法通过户口(营业地)取得联系,且最近6个月内无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未能开展生产经营或自行停业而无营业收入(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停业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认定其属于“无正当理由开业后6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6个月以上自行停业”的情形。

为加大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的支持力度,《实施方案》明确表示,对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免交完税证明的政策,应由省级国有僵尸企业延伸至我省所有国有僵尸企业。同时,如果国有“僵尸企业”的股东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且股东因注销或撤销而无法签署相关注销登记文件,导致不足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股东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可以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

  强化直接责任人信用约束

在强化信用约束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对失信直接责任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懒于退缩”的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有关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连带信用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还探索在深圳试点实施企业退市制度,积极加入港澳规则,发挥了深圳作为先锋示范区的作用。商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公告手续后,将遗失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清除。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企业撤销中的痛点和障碍点,强化了企业撤销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联系,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的退出效率,为构建有效的市场机制、动态的微观主体和适度的宏观调控的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焦点解答

问:《实施方案》年“加快撤销和清理流失企业”的措施是否会导致大量企业被撤销?

答:不是。企业合作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其次,撤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市场监管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决策工作。

此外,《实施措施》还设立了一项救济条款,让被撤销的企业有机会发表声明并为自己辩护。答辩书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撤销。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在“简化企业通用注销程序”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可以帮助企业顺利退出?

答:目前企业退出困难,根本原因是清算(包括税务清算)困难。一些企业报告说,取消税收的程序很复杂,需要很长时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取消税收和取消企业的环节。我们按照公平、合理、高效的理念平衡各方权益,这不仅制约和引导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也要求税务机关限期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

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审核并将结果通知企业的,企业可在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可免交完税证明。同时,如果企业按此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仍可依法收回税款。

《实施措施》借鉴国际惯例,探索实施“承诺制”,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高取消税收和企业取消税收的效率,实现双赢。这一做法既保护了国家税收,又充分体现了“发改金彩[2019]1104号”的原则,防止了因旷日持久的利益纠纷而造成更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