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立二手房价格指导体系 定期公布全市商品房合理交易价格

2020-09-18 15:56 来源:澎湃新闻

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为坚持和落实住房无投机基本取向,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征求意见稿》由9章108条组成。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包括:明确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管理,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二手房交易方面,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明显完善,现有商品房价格指导体系建立;在房屋租赁方面,要求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实行实名租赁,建立租赁租金监管制度。

关于修改监管办法的必要性,深圳市司法局指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热点地区和热点建筑一直在炒作房价。国家先后出台了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政策措施,深圳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能也相应调整。《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当前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需要。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圳紧紧围绕稳定地价、稳定房价、稳定预期等目标,长期坚持住房不投机的导向,综合运用供需调节等多种手段,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并在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监管与引导、市场信息披露与监管、行业信用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亟待通过立法加以固化。

深圳市司法局认为,要进行《办法》的修订,弥补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空白,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深圳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法制化水平。

具体来说,在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管理方面,首先是明确市、区房屋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预制建筑项目的预售条件。二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要提前报市主管部门,纳入预售计划。三是明确未完成项目在约定竣工日期的预售管理,区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此类项目的预售申请;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完成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商品房销售。四是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定同时备案”制度。

同时,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送区主管部门。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商品房和商品公寓的销售价格进行指导。区主管部门可以将商品房销售价格推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然后通过数据共享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到“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抵押贷款”和“变更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中,增加了“投机倒把”的内容,不得与此相抵触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处置责任完成前参与土地供应。

在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现有商品房的成交价格。

意见指出,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完善,现有商品房项目成交价格出现异常,深圳市房产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经纪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进行访谈和书面报告。风险警示、暂停业务发展等措施给予提醒;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建立现有商品房价格指导体系,深圳市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全市商品房项目合理交易价格信息,引导市场对社会关注度高、价格波动较大的现有商品房项目进行合理交易。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并结合深圳市历年发布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经验,明确了市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房屋的租赁参考价格。

此外,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报告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存量商品房销售、租赁上市和交易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租赁住房方面,《征求意见稿》说明要建立租赁资金监管体系。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代购代储房屋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应当在监管账户中设立与注册资本、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使用、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留存比例等内容。商业银行不按照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进行资金配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