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外资比例放开 “鲇鱼效应”更加可观

2019-12-10 11:18 来源:新京报

  金融观察

  当股权比例实际上不设上限,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华大施拳脚之际,它们所能发挥的“鲇鱼效应”也应当更加可观。

  12月6日,银保监会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下称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通俗的理解就是:独立法人人格的纯外资人身人寿保险公司就要在境内出现了。

  目前,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了单独立法,有国务院制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原保监会制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业务目前分两大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这里需要划重点的是,法律法规中的人身险的概念包括了周期更长、保险费更高的人寿险品种,而不只是单纯的人身意外事故险,所以包含有寿险的人身险是当前保险公司争夺的主阵地,选择单营人身险的外资企业的重头戏也是寿险业务。有不少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我国以合资公司或无法人人格的分公司形式运行,并已经颇具声名,如友邦。但基于同一理由,寿险业务的对外开放步伐也一直慢于非寿险业务。

  自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包括寿险业务在内的金融业的开放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几经周折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8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宣布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今年7月,在对国内外经济形势予以考量后,中央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决定人身险外资股比可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2021年提前至2020年,境外投资者在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也不再限制在25%以内,并允许经营历史低于30年的外国保险公司也进入中国。这些可谓是给外国保险公司的一份惊喜。

  这份惊喜也可能是给中国居民的。可能由于对外开放步伐较慢在内的多种因素,我国寿险业务虽然规模不小,但在投保人、保险受益人的满意度方面一直存在不小的可提升空间。如前些年以来,去香港投保似乎成为了一项蔚为壮观的“中产阶级活动”。一些香港的保险代理人也时常在社交平台上宣称对同一投保人,可以给出比内地优惠得多的保险方案,令人心动。

  故而,当股权比例实际上不设上限,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华大施拳脚之际,它们所能发挥的“鲇鱼效应”也应当更加可观。尽管和其他金融业务一样,保险业务仍然受到了高度的管制。每一项具体保险品种的推出,仍然会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审批。所以,在中短期内,我们大概还不能期待内地的保险品种和境外流行的保险品种的具体内容“无缝接轨”。但不管如何,提升外资在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是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市场化、开放化的正能量事件。在增新保险方案、促进保险公司竞争、刺激内资保险公司降低费率、提高保险额度、改善服务等方面,我们均可期待出现有利于投保人、保险受益人的新变化。

  □缪因知(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