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理财产品销售规定首次纳入合资理财公司

2021-05-31 16:00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新的理财产品销售规定首次纳入合资理财公司

理财产品销售新规名称由征求意见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变更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半年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从销售组织、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银行研究院郑晨阳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暂行办法》在公开咨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助于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暂行办法》完善了财务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系。此外,《暂行办法》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推动监管规则的国际融合和国内统一。

代销机构范围未扩宽

自2019年6月第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建行理财开业以来,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已有数十家银行先后宣布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中20家理财子公司已获批开业。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7.61万亿元,同比增长5倍以上,占比30.4%。同时,本行净资产转型稳步推进。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末,净资产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为18.28万亿元,占比超过73%。

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提出了多项规定,《暂行办法》在销售机构范围上与《征求意见稿》一致。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代理销售机构的范围还没有拓宽,互联网平台还没有“入围”。业内人士指出,销售机构的范围没有进一步扩大,销售机构的范围最初仅限于存款金融机构和银行理财子公司,从而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识别和保护投资者。现阶段相对谨慎,有利于理财市场的稳健运行。

《暂行办法》于2021年6月27日实施,并设立了六个月的过渡期,让机构做好业务系统、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的准备。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禁令。在原有18条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对第3条进行了改进和补充,新禁止“分别或显著使用绝对值和区间值显示绩效比较基准”。

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银行业资深人士苏表示,禁止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也就是说不要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强调自身优势的同时,做好营销内容的安排,既符合监管标准,又能吸引客户。

郑晨阳认为,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理财产品的净值转化,同时也隐含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要素,即有依据、有计算方法、无收益承诺。

首次纳入合资理财公司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机构的范围,纳入了合资理财公司,适应了当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郑晨阳表示,在六大国有银行中,工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都成立了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这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国内金融子公司可以借鉴外资机构在公司治理、产品和服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外资机构可以利用其在渠道、客户和资本方面的优势扩大在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