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求开发商修改600多份购房合同

2021-04-09 15:5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表示,其房地产收入的公共部分属于自己。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市场检查局根据《民法典》首次责令房地产开发商修改600份此类格式合同。

今年1月初,深圳市市场检查局接到数十名购房者的举报,称开发商与所购物业的业主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物业公物部分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合同内容如下:“该房产所在楼宇的舞池、裙楼外墙、塔楼外墙、内院外墙的广告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指‘房地产开发商’)。架空地板、露台、外墙、屋顶、公共通道、楼梯、电梯、立柱、楼外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部位的使用权、发布广告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入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在上述场所设置公示牌、广告牌的,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房屋。在项目地块上建设的体育场馆、停车位等建筑设施或者其他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入归出卖人所有。”

深圳市市场检查局接到业主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明显违反《民法典》第282条。《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归业主所有。”以这种方式签订合同,是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深圳市市场检查局依法处罚开发商,责令其分批修改600多份格式合同,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调查发现,开发商仍存在利用借贷条件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终止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等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检验局依法责令开发商修改合同并予以处罚。

据深圳市市场检查局相关执法人员介绍,此案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民法典》维权的首例。《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使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归业主所有。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也是《民法典》第一次明确收入的共同部分。对涉及这一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有实际影响,而且为人们在类似活动中的行为建立了行为规则,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深圳市市场监督局提醒消费者,如果发现格式合同存在上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请拨打热线电话12315、12345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不遗余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