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避税”是签合同的伎俩

2022-06-27 11:4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买房时,购房者最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购房合同。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鼓山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购房消费纠纷。

情况

2021年5月,消费者夏先生在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认购一套别墅。2021年9月底,夏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尾款共计390万元,拿到房子。

别墅交付后不久,夏先生得知小区周边同期、同面积的别墅成交价在350万元左右。夏先生去房地产公司征求意见。据房地产公司称,只收到了350万元的购房款,没有收到其他任何款项。还说公司当时委托销售公司销售别墅。对购买成本有疑问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公司询问意见。2022年初,夏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顾山分会投诉。

鼓山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销售公司询问情况。销售公司称,多出来的40万元是软件使用的服务费,消费者是知道的。当时夏先生买房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350万元的认购书,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40万元的软件使用服务协议。

夏先生称,软件服务费是在售楼处销售人员刘、王的推荐下购买的。别墅交付后不久,夏先生得知小区周边同期、同面积的别墅成交价均在350万元以下,对40万元软件服务费提出异议。夏先生认为,当时是销售人员刘以“为了买房避税”为由诱骗其签字,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应该退费。

鼓山分局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后得知,该房地产公司授权第三方销售公司代理销售该楼盘。双方约定按交易额结算佣金,不允许价外收费。房地产实际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房地产合同以外的法律纠纷,由销售公司自行承担。刘、王等销售人员是销售公司的员工,不是房地产公司的员工。该楼盘销售后,销售人员刘和王均已离职,无法取得联系,无法进一步核实当时销售的具体情况。

此后,鼓山分局多次与房地产公司、销售公司沟通协调,但销售公司与夏先生一直未能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鼓山分局再次约谈房地产公司,指出销售人员即使不是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也是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宣传销售房产。夏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公司应对夏某购房过程中遇到的合同价款等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多次沟通协调,销售公司与夏某就退款问题达成和解意向,并签订了消费纠纷调解协议,约定销售公司分两次退还服务费30万元。目前费用已经退还。

给个提示

103010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103010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口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人最终结算的合同交易价格。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志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定价方法进行价格欺诈。

在商品房实际销售中,少数开发商或销售公司以认购金、诚意金、排号费、软件服务费等名义提前收取费用。并利用虚假信息诱导购买者签订其他服务协议

江阴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合同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如房屋面积、楼层、房号、房屋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以防止付款名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对于自己不懂的内容,要及时查询,做到不懂不签,不懂不签。签字前反复确认,千万不要随意听信销售人员的鼓励和宣传;注意收集和保存所购房产的宣传资料、购房合同、已签协议、付款票据等证据材料。当纠纷无法解决时,及时投诉举报或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薛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