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等九部门发文: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可获至少10年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

2020-05-19 09:12 来源:和讯科技

5月18日,科技部官方网站公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些文件由包括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在内的9个部门发布。《方案》明确选择40所不同领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三年试点,探索建立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

关于授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方案》指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或者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组),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组)共同拥有。

“授权的结果应该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明确的应用前景、明确的接受目标以及科研人员强烈的变革意愿。”《方案》强调,暂时不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纳入授权范围,加快建立授权成果否定列表制度。

关于授予科研人员与工作有关的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方案》提到试点单位可以授予科研人员与工作有关的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期限不少于10年。科技成果完成人(组)应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本单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实施。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入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以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间签订并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继续按照协议执行。

"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方案》指出,试点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其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照个人现金奖励的规定,应及时足额支付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不受单位总额的限制,不计入总基数。

《方案》还要求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例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独立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定价,而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试点单位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