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贷款凭证吗?法官提醒:可以使用电子证据 但应注意这些要点

2020-06-08 15:00 来源:IT之家

原标题: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贷款凭证吗?法官提醒:可以使用电子证据,但应注意这些要点。

6月8日消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一起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借款的案件,涉及微信截图、支付宝实名转账等电子证据的裁定,也需要引起关注。

基本事实

陈和老周是几年前在杭州认识的朋友。据陈介绍,2017年由于资金周转,老陈向老陈借了1万元。陈立即将10000元转到老周提供的微信账户。2018年的一天,老周又向陈先生借了500元。陈先生认为金额不大,他很快又把钱转到了微信账户。2019年,老周又向老陈借了1万元。这一次,老陈心里开始嘀咕:他上次借的1万500元还没还呢。然而,由于朋友的好意,陈先生将1万元转入老周的支付宝账户。

然而,从那以后,老陈因为家庭问题向老周贷款。老周一次又一次地用各种理由和借口敷衍陈先生,却没有归还任何钱。陈无奈之下,把老周告上了法庭。

审判过程

庭审期间,陈出示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电话记录的截图,试图证明老周向他借了2.05万元。

然而,微信收款账户不是实名账户。陈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微信账户属于老周,但陈手中没有证据。另外,在陈先生提交的电话录音中,周先生陈述的贷款金额与陈先生庭审时陈述的金额存在差异和矛盾,进一步降低了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在起诉时,老周无法出庭作出解释,因为他的下落不明。基于上述情况,陈先生及其律师意识到证据不足,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老周返还1万元。

由于支付宝账户为实名认证账户,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陈先生向周先生转账1万元。最后,法院认定陈先生通过支付宝向周先生转移了1万元,判决支持陈先生变更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道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微信视频都是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特殊的,有可能被伪造、篡改或删除。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直是一个难题。

据信息产业部此前报道,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正式实施,微信记录也被纳入电子数据分类,可作为诉讼证据。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不仅微信的几个截图可以被法院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证明。

如果我们想将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微信视频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首先我们应该保留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和电脑,并在法庭上向法官展示聊天内容。不要因为微信的清理功能而删除重要记录。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固定证据,你可以选择在公证处公证证据或保存证据。其次,需要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双方身份的其他证据,如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的流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不仅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还可以澄清双方的身份。此外,在微信上转账或发送红包时,我们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性质和目的,并在转账附言栏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