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条件明确: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2020-09-14 10:49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对财务控制公司进行严格监管的时代正式到来。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在月初全国股东大会通过实施财务控制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后正式发布。《决定》明确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五个条件,其中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少于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决定》还声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在此基础上,央行同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细化了《决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主体。对股东资格、资金来源和使用、资本充足率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风险“防火墙”体系等关键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主要目的仍然是防范金融风险。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性强,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同时,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依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面推进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根据《金控办法》,监管部门将从核心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格提出要求,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盈利提出差异化要求。同时,对投资资金来源实行渗透式管理,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建立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要求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据悉,《金控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生效。关于过渡期的相关安排,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成立的机构,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将设定合理的过渡期,把握节奏和时机,引导股份制企业有序调整,顺利实施。

前述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金融市场都有积极影响。将股权结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增强经营稳定性和竞争力。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央行将继续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