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食品销售商也有责任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不使用他们的真

2019-11-12 10:21 来源:北京日报

在线食品销售商不使用他们的真实姓名?电子商务平台也负有责任

昨天,最高法院就《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公众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草案提议,电子商务平台应对消费者因未能以真实姓名注册食品销售者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责任:对等责任法院不支持

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第一责任制度并列出两个方案。

方案一: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遭受损害时,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申诉赔偿损失。法院将不支持被起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豁免,理由是赔偿责任应由另一个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卖方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是卖方的责任,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卖方索赔。

方案2: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赔偿的消费者,应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或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将不支持被起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的要求豁免的主张,理由是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另一方承担。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卖方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是卖方的责任,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卖方索赔。

明确网上食品交易平台的职责

如何在电子商务时代划分网上购物平台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建议法院支持网上食品交易平台,主张平台销售的食品标注为自营业务,或者虽未标注自营业务,但自营业务实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平台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对网上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证照审查,或者未能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主张平台和平台上的食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草案亦建议公共交通工具向乘客提供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标准。旅客要求承运人依法作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惩罚性赔偿不要求人身伤害。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6个案例。食品销售者是他们“非常清楚”的违法行为:在食品上标明的保质期过后销售食品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合法渠道采购商品或者以不合理低价采购商品的;卖方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出口记录、财务账簿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因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实施相同行为的;其他可以认定为知情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不支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抗辩,理由是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此外,如果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律标准,法院支持承诺的赔偿。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建议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驳回消费者的诉讼。但是,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他们可以根据公司的规定提起单独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