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萍科主任张秀宽非法短期交易证券监管人员强迫参加培

2019-12-12 10: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12月11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19〕26号)昨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发布的《行政监督办法决定》显示,张秀宽在担任袁隆平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期间,有以下违法行为。SZ):

1。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张秀宽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共卖出公司股份200万股,交易价值5554.9万元。11月21日,张秀宽通过集中竞价购买了龙平高科技证券交易所5万股股票,交易价值139.7万元。上述股票交易构成“短期交易”,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9年10月17日,张秀宽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份10万股,交易价值124.7万元。上述行为发生在龙平高新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发布前30天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郑简公字[2007)第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发布前30天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测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由于张秀宽减持公司股份时多次违反法律法规,为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张秀宽提高学习守法意识,增强职业道德,要求张秀宽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湖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提交湖南证监局。

袁隆平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发起,200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1.05亿元,现已变更为4.158亿元。该公司以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命名。袁隆平院士是公司名誉董事长兼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16.54%。

张秀宽,2011年7月29日任龙平高新技术产业董事,2014年6月30日任龙平高新技术执行委员会委员,2016年1月28日任龙平高新技术首席执行官,2012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29日任公司董事。2017年8月22日,张秀宽持有龙平高科1834.3万股、11月17日1843万股、11月20日1675.3万股、11月21日1639.3万股。2019年10月17日,张秀宽持有1554.1万股,截至10月29日,张秀宽持有龙平高科技股份1495.29万股。

2019年10月22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宣布《关于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秀宽的监管函》(监事函[2019年第71号)袁隆平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约于10月23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作为公司董事,张秀宽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天内出售了公司10万股股份,交易价值124.7万元。张秀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3.1.8和3.8.15条的规定。交易所希望张秀宽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等规章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股票上市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但是,如果证券公司因出售后剩余股份的独家出售而持有超过5%的股份,出售股份的期限不限于六个月。如果公司董事会同意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督办法决定[2019]第26号

关于责令张秀宽参加培训监督办法的决定

张秀宽:

在担任袁隆平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新”或“公司”)董事期间,您有下列违法行为:

1。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你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连续卖出公司股份共计200万股,成交金额为5505.4万元。11月21日,您通过集中竞价购买了龙平高科技证券交易所5万股股票,交易价值139.7万元。上述股票交易构成“短期交易”,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2019年10月17日,您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了10万股贵公司股份,成交金额为124.7万元。上述行为发生在龙平高新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发布前30天内,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郑简公字[2007)第56号(以下简称《证券法》)第1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发布前30天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测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鉴于你减持本公司股份时经常违反法律法规,为加强警示教育,督促你提高学习守法意识,增强职业道德,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湖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培训证书。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