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运输防疫重点物资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02-07 09:3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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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报道,2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税收政策的通知》。

公告称,为进一步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将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为扩大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计入当期的一次性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防疫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本公告所称“增量津贴”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终津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的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关键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对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损失,最长结转期将从5年延长至8年。

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景区管理)等困难行业的企业分为四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提供快递收集配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水[〔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水[〔2016〕36号)执行。

6。本公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