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公章”事件频发 公司控制权纠纷亟待解决的难题

2020-06-17 15:15 来源:新浪科技综合

以李国庆“夺公章”为代表的公司合伙人之间的暴力纠纷层出不穷。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如合伙人分歧、夫妻股东感情破裂、产权继承纠纷、股权变动、治理结构变动等。双方当事人如何才能理性地回到解决问题的法律框架中去呢?

来源:创始人李国庆的“偷公章”事件是最著名的。

4月26日,李国庆带领四名黑衣人进入当当网的办公区,拿走了几十枚公章。这一举动将进一步凸显Dangdang.com创始人与当时公众的强烈抗议之间的矛盾。

在李国庆的“示范”效应下,“夺印”似乎是目前的一种普遍做法。接下来的一个月,中国发生了三起类似的纠纷。

5月8日上午,当被咬内地现任法定代表人詹克端领取北京被咬内地营业执照时,一群身份不明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媒体表示:“朝阳分局的做法令人震惊。当当网已经提交了行政复议。”

在中国民营经济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关于创始人和合伙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争议也在增加,这已经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阻碍性问题。

一家公司的经理想以“夺取公章”的形式来争夺对公司的控制权。除了进一步激化矛盾外,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无疑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极大的干扰。

尤其是当股东是夫妻或家庭成员时,相关司法部门往往陷入“清官难分家事”的两难境地,往往将其视为家庭矛盾。

当公司发生合伙人分歧、夫妻股东感情破裂、产权继承纠纷、股权变动、治理结构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如何建立和完善基于公平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以防止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并让有分歧的各方理性地回到法律框架来解决问题?

最近,针对频繁出现的公司控制权纠纷,《中国企业家》杂志邀请知名法律专业人士举办“公司治理在线沙龙”(以下简称“沙龙”),与专家探讨如何帮助民营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厘清公司控制权差异等现实问题。

“抢”了公章,就掌握了控制权吗?

在中国新的商业史上,当公司控制权发生争议时,以“夺公章”作为竞争手段的做法由来已久,有很多代表性的案例。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主席朱回顾了历史上几起著名的“公章抢劫案”。

2011年,著名餐饮公司“真功夫”前董事长蔡大宝被警方强制采取强制措施后,潘玉海(蔡大宝的妹夫)带领一群人来到该公司。他声称主席的行为是有限的,他应该履行主席的职责。他强迫当时的法定董事屠小祥等人交出公章,最终控制了公司的所有印章。

2017年12月,方正集团员工戴笠持有方正集团持有的北京兆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和许可证,前往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手续。赵伦的股东李煜派人到现场拿走了赵伦的公章和执照。方正集团提起了两起诉讼以要回许可证,两起诉讼都以败诉告终。

频繁发生的公章夺权事件引发了一个问题:“收缴公章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它能控制公司吗?

对此,的解释是,查封公章本身确实会对公司原控制人行使权力造成一些障碍,但并不是一种完全有效的争夺控制权的手段。

此外,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如果查封公章发生在公司股东之间或双方仍在离婚等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原则,虽然公章不是夫妻纠纷财产的一部分,但它与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的行使密切相关。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看,应遵循“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的权力地位不得随意改变”的原则。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投票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其中,第131条和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履行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定和义务。

“也就是说,股东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但他们不应该滥用这些权利而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否则,它们可能造成侵权,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法律专业人士表示。

离婚官司十年未判,谁来解僵局?

专家们一致认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如何处理家庭关系和干预股份分配和股权变动方面仍存在许多立法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私营企业是整个供应方结构改革的压舱物。然而,目前困扰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很多。“例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往往名存实亡,监事会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况非常普遍。"

刘俊海认为,私营企业最关键的治理问题是所有权结构:首先是稳定性,其次是透明度。当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合伙人是夫妻或家庭关系时,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许多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往往不同于工商管理局登记的实际结构。从婚姻法和家庭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为所有权结构的稳定和透明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刘俊海认为“关键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书面合同,最好是经过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第五章是关于婚姻和家庭,第六章是关于继承。

“我建议企业家不仅要仔细看《民法典》,还要仔细研究《公司法》。通过民主治理和民主决策选举董事会主席,可以在法治、理性和透明的基础上解决争端。法院还应该做更多的调整工作,以避免公司解散的悲剧。”刘俊海说。

当涉及到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和股权分割以及其他相关诉讼时,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发现,财产分割和公司控制权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类似的案件变得非常复杂。“客观地说,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资源对此类问题没有很好的研究。如何应对,我们缺乏制度上的支持。”

这往往导致大量涉及经济和股权纠纷的离婚案件长期拖拖拉拉,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和管理失控,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前处理过一起案件。一方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双方按照一审判决将财产分割50%,公司将无法决策和正常经营,造成僵局,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然而,在现实中,死锁会大量出现。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法院很难想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中国证券万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丙贤的离婚案已经拖延了十年,至今仍未判决。正是因为没有相应的规则基础,它才成为一个难题。

因此,从司法经验和审判规则来看,传统经验仍然是加强调解和促进和解。“最高法院也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以帮助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该公司的合伙人说。

夏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认为,家庭纠纷

如今,凯投的创始合伙人徐新曾亲自投资过曾有股东纠纷的公司,如振功和力士乐照明。她曾经说过:对于她所投资的企业,创始人丈夫和妻子的100%股份必须被处置和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姻财产处置协议必须被签署。

夏建议企业家也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他说:“今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风险,无论是股权风险、婚姻风险、合同风险还是财务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

赢了官司“输”了公司,责任由谁担?

总的来说,民营企业创始人之争的持续不仅是内因,也是我国民营企业整体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外因”。

对此,朱表示:当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仍然存在许多不当干预和“拆架”公权力的现象。

朱以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案”为例。

2017年12月,“徐荣华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中国民营企业三大涉资案件”之一,并宣布再审。2020年6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徐荣华与范签署的《民法典》号合同,决定范与共同向徐荣华返还谢博德集团15.5%的股权。

虽然判决恢复了徐荣华的股权,但范已经获得了谢博德集团的控制权,并转让了该公司的大量资产和业务。因此,在判决之后,徐荣华还有很多诉讼要跟进。

此外,还谈到了朱对公共权力的“懒政”。他表示:“本来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解决,迫使企业家通过漫长的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特别是面对股东之间的纠纷或涉及兄弟姐妹、丈夫和妻子等家庭关系的案件,如果符合提起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标准,并且有关当局及时依法进行干预,这些纠纷可以迅速得到解决。

「非法扣押公章和扣押营业场所都是类似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未能采取主动,往往导致私营企业进入漫长的民事诉讼程序。”朱强调。

此外,还谈到了对民营企业威胁较大的选择性执法和营利性执法。

“多年来,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和平衡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公安机关的权力太大,在取证前就抓人,过度和过度限制扣押的现象非常普遍。多年来,我一直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对公司经营者采取谨慎的拘留措施,限制针对公司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调查作为共犯的家庭成员。公司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拘留期间,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和重大资产转让合同原则上视为无效。”

朱要求:对私营企业主、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所得的罚没收入,要统一上缴中央,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避免地方政府逐利执法,为公司正常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景川当场对朱的建议作出回应。自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侵犯私营企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法律监督,如越权管辖、非法立案、撤诉、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努力为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此外,赵景川认为,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感到很难做出判决,因为罪与非罪、罪与错都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非常重要。我们应该坚持法治的思想,充分考虑法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