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加快在建商品房销售 首次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解珍平均价格的10%

2020-07-03 10:49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吴)7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总局、房地产登记中心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将加快在建商品房市场销售,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指导和销售监管。

根据通知,在建商品房市场销售将加快,市场供应将增加。从今年8月1日起,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包括前期已预售和首次预售的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分阶段申请预售的,每份预售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东莞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引导,并发布量化指标。开发企业应根据工程造价、税金、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商品房的申报价格。新建商品房项目一次性或分阶段申请预售(或销售)的,销售价格按建(构)筑物申报,同一建(构)筑物内每套房屋平均差价不超过20%;第一期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建(构)筑物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前三个月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10%(含10%)。分阶段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建(构)筑物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5%(含5%)。新建商品房工程交付精装修的,室内精装修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东莞要求如果销售价格高于规定的浮动幅度《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并提交书面说明。对申报的浮动幅度高于规定值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东莞还将加强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监管。为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售房情况,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出售;商品房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购房人签约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没有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和定金支付凭证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已认购为由出售该房屋;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取消认购,并公开出售被取消的房屋。

据东莞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和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和联合执法,及时查处未将全部许可房屋出售给公众、通过签署虚假商品房认购书囤积房屋、扰乱市场等违规行为,并根据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