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30%的风险防控基金应支付给房屋租赁企业

2020-08-18 10:24 来源:中新经纬

中信经纬客户8月17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1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称在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房屋租赁企业应在2020年新增托管房屋。相应房屋的风险防控资金应当到位;对于受托存量住房,应支付30%的风险防控基金,剩余风险防控基金的支付时间按规定顺延。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解释说,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房屋租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有效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适当推迟《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年租赁住房企业风险防控资金监管和发放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降低租赁住房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租户和业主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包括三个方面: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风险防控资金的支付和行政管理。明确了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风险防控资金的支付时间以及未落实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理措施。

一、自2020年8月31日起,房屋租赁企业向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以及使用“租金贷款”取得的资金应存入租赁资金专户管理。

二是明确2020年9月30日前,“受托”房屋租赁企业应到位2020年新增受托房屋风险防控资金,并到位现有受托房屋风险防控资金的30%,剩余风险防控资金按规定延期到位。

三是明确企业未按本规定做好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将按《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10条处理。(中信经纬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