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不要以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租赁贷款

2020-09-08 10:44 来源:人民网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贷款。且不得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包含租赁贷款的相关内容。国家鼓励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用地下室的最高罚款为5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国家有关室内装修标准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或者出租厨房、浴室、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生活用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租金上涨过快,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公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如果租金上涨过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主任严跃进认为,这项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尽快建立租金指导制度,反映政府对租赁市场的引导,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二是尽快建立租金公示制度,相关租金信息将在后续区域和不同房屋中公布。三是加快建立租金监管体系,“稳定租金”将成为继“稳定房价、稳定地价、稳定预期”之后的第四个“稳定”。在租赁市场的后续发展中,稳定租金也将成为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租赁企业存在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超过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其列入经营例外清单,并加强对租金、保证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和保证金纳入监管范围。

对此,严跃进表示,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农业产量低”和“长收短付”。类似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表明政策层面对“低AG”和“长收短付”的做法持否定态度,这也是长租公寓企业后续创新需要避免的内容。

支持房屋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

在配套措施中,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创新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等企业信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壳牌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辉表示,法规支持和处罚是齐头并进的,各种措施促进了租赁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条例》明确规定了鼓励企业改租、职工改租等措施,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融资多元化发展,为房屋租赁企业带来效益。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旨在有效维护房屋租赁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