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前后协议不一致的以装修价格为准

2020-09-09 10:48 来源:法治日报

作为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的支柱产业,家装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向法院提起的家装纠纷数量也有所增加。除了标准条款之外,装修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往往是手工约定的,所以在装修结算标准前后双方的约定会有不一致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确定装修价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个纠纷:在双方的家庭装修改造合同中,装修价款结算前后有不同的约定。首先,双方同意总价为人民币58,208元。正常情况下,竣工结算的增减不超过总价款的5%,且不改变项目。合同签订后,如果施工内容和材料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相应的工程款;然后手写部分协议,所有项目按实际价格结算,竣工结算总价允许增加或减少总价(预算价)的5%以上。业主要求严格按照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中的报价进行结算,装修公司要求按照实际价格进行结算。

法院认为,在合同前后约定的结算标准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后续的手写协议具有优先权,即双方的装修价格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合同所附的工程预算仅具有参考意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业主自身对合同的理解,要求严格遵循工程预算书中的报价,这实际上与合同约定相违背。

根据《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中间交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以及双方的相互合作。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结算条款作为装修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双方确定装修价格和进行结算的依据,双方应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结算条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解释的,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句,结合有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条款的精神,在理解合同条款时,往往有必要将合同的每一条款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解读,从而确定条款的正确含义,达到行为人意图的真正目的。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标准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标准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因此,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同一事项同时存在印刷条款和手写条款,并且这些条款相互矛盾,则应认为手写条款形成较晚,应优先适用。

装修价格的确定是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业主和装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履行其注意义务。通常,家居装修合同是由装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