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规:人才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的60%

2020-09-29 16:04 来源:中新经纬

9月29日,据东莞市住建局消息,日前,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出租人才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面积、同地段、同质量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定期动态调整。

《实施细则》包括一般要求、施工管理、移交管理、住房分配、供应后管理、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细则适用于东莞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单位(项目)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管活动,其改造方向为住宅,以划拨方式建设住宅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项目。经批准的市区重建单位分界方案是一个政府主导的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按原方案实施。

施工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利用旧城改造项目配置房屋,应当在旧城改造单元分界方案中明确配置比例、配置类型、总建筑面积、交接方式。使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建设房屋的土地,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固定配建”比例或者“竞建”最低比例和出让方式。最终划拨住房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如果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单位(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住宅建筑面积后,原则上按住宅建筑总面积分配不低于10%的住宅用房。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住宅用地的,按住宅总建筑面积分配不低于10%的住房。

对住房需求量大的城镇和街道(公园),可以通过“争建”的方式,在10%的基础上多筹集住房。招标上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即房屋单元最大分摊建筑面积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

人才住房的单体建筑面积主要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单位,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44平方米;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单套共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随着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幢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以小单元为主。

移交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免费转让方式的接受者应该是政府机构或房屋经营者。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与政府机关、单位签订《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并在房屋交付后60日内申请房地产登记,以政府机关、单位的名义登记房地产权属。

政府回购的接受者应为政府机构或房屋经营者。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与政府机构或者房屋经营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屋交付后60日内申请房地产登记,以政府机构或者房屋经营者的名义登记房地产权属。

划拨住房产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建设主体和接收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也可以在监理协议中约定由建设主体承担。具体缴纳税费的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住房分配

《实施细则》规定,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住房分配方案,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予以公开。建筑比例小于10%的项目一般作为人才住房,而建筑比例大于10%的可以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以下规则制定: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相同面积、相同区位、相同质量的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租金;无住房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新住户的租金不得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同一面积、位置和质量的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80%。

政策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面积、同地段、同质量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70%,并定期动态调整。

物业型人才住房,先租后卖,有保障。自配售之日起租满5年后,可按约定时间以不高于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其安置条件和价格应报市政府审议。

共有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参照同期、同地段、同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共有产权房屋个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房屋销售价格与评估价格之比,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为政府产权份额。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增加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的份额由住房经营者持有。

政府将对分配给国有企业的住房的出租和出售折扣给予合理补偿,具体事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应后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区统一管理,与住宅区商品房享有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工程建设主体不得在房屋与商品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租赁人才住房的单个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可按动态租金标准续签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单项合同期限为3年。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合同期满后,可通过年审续签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新家庭的合同不再续签;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最长单项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最长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和购买人应当腾退已出租安置的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支付租金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的,催告后不予支付;无正当理由未在租赁房屋居住6个月以上的;擅自出租、转租、出借、调换或者转让房屋的;房屋将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损坏、毁坏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隐瞒相关个人信息变化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审查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行为。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或已获得住房的分配对象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城镇和街道(公园)应当将住房分配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完善住房分配档案和分配对象档案,动态监测分配对象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变化。城镇和街道(园区)应建立住房分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核实和合作机制,促进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为住房分配和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房屋经营者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本细则规定,申请人隐瞒、谎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住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告知社会,并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已经出租或者购买房屋的,责令退还,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赁和购买期间的租金,并处以租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告知社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为房屋建筑提供出租、转租、出卖等经纪服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3万元罚款。(中信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