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西城区传统平房区禁止破坏 应予以保障

2020-10-29 13:21 来源:北京日报

昨天上午,《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强调整体保护和重点保护相结合,将保护范围界定为全市,突出旧城、三山、五园等重点保护区。此外,修订草案提出禁止破坏东西部城市的传统平房区,实现有机更新。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

投保什么?

覆盖全市,重点是老城区、三山五园等。

在保护范围上,修订稿贯彻了“尽可能保证”的原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覆盖全市所有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区两个重点区域、三山五园、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个文化带。其中,旧城传统中轴线、长安街、“凸”的城市轮廓、“胡同-四合院”的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三山五园中的古典园林及相关遗存和革命纪念地、元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三大文化带中各个历史时期的长城等都是重点保护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了9类具体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革命历史遗址、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

同时,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和推荐保护对象。对于未列入清单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建立“预保护制度”,区级政府应在7天内向业主和用户发出预保护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迁移或者拆除预保护对象。

谁来保护?

分类设置保护责任人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谁的责任?修订草案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政策制定、规划、名录认定、保护和利用。成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名城保护工作,并纳入第一届计委工作体系。

此外,实行“保护责任制”。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区政府、街道、城镇和历史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以旧城和三山五园为例,东城区和西城区政府应禁止破坏各种保护对象和传统平房区,实现全面保护,促进有机更新,促进重点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后退,改善旧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居住环境。海淀区政府要严格控制三山五园建设规模和建设高度,保护景观廊道和空间格局,逐步开展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

修改后的草案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所有权不明的,使用者应当是保护责任人。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证防灾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危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潜在风险,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怎么保护?

严格控制新建

此外,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护要求。比如革命历史遗址的保护要维护本体安全和独特的历史风貌,防止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对于历史河湖和水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尽可能保持河流和传统堤防的原有形态,控制使用强度。

怎么用?

工业遗产和其他历史建筑可以抵押租赁

在保护和利用方面,修订稿明确了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和“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要求保护和利用要符合正反清单的要求,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传承传统文化。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修订草案建议引导和鼓励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平房和特色地区的业主和使用者利用政府平台提供的资源改善生活条件。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格保护的要求,对受托人直接管理并申请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保护性修缮。历史建筑可以转让、抵押或出租。

NPC建议道

解决撤退空间,连接名城保护撤退与安置

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缓解空置空间的建议应与名城保护和安置挂钩。建议市政府组织编制保护对象的腾空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与非资金功能的腾空空间做好衔接。腾空的空间和场所可以用于安置被保护对象的腾空单位或者个人。

此外,建议优化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的实际用途在满足规划、前置房、结构、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与权属登记中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申请变更用途,并依法取得其他相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