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股票

2020-11-03 13:35 来源:北京日报

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投机。昨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称,网上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上积累的客户运营、网上消费、网上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完成网上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等工作的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网络小额信贷业务主要在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信贷业务。《办法》明确经营网上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了贷款金额,具体来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各期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根据《办法》,单户网络小额贷款对自然人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超过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两者中金额较低者为最高贷款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贷款用途,《办法》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信贷不得用于投资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买房还房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