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暴力手段驱逐房客

2020-11-18 16:54 来源:羊城晚报

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明确房屋租赁公司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

不得以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羊城晚报记者李报道:针对部分长期租赁公寓出现的“打雷”、“跑路”现象,深圳市住建局于11月17日下发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企业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引导房屋租赁企业规范经营。

不要哄骗签订长期合同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一些长期租赁公寓采用“低成本AG”、“长期支付、短期支付”等方式导致的“打雷”、“跑路”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密切关注。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低AG”、“长收益短支付”等手段抬高租赁价格,增加企业资金破损风险,侵害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企业出租房屋,不得以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手段抬高租金。或非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或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或加重承租人义务、或违背承租人意愿捆绑其他商品或服务、或实施价格串通、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等。房屋租赁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扣除押金、以各种借口收取费用、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单方面终止合同。

不要欺骗使用租赁消费贷款

同时,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或租金优惠的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的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此外,为明确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责任主体,房屋租赁企业应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解决与相关方的纠纷。房屋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出售的上市信息应在5天内撤销

《紧急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10套以上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房屋租赁企业应加强员工招聘管理。严禁员工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屋租赁业务。

根据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加强房屋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并对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同一机构的同一财产可以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一次,通过不同渠道发布的财产信息应当一致。已出售或撤销的物业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