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交物业费 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

2020-11-25 16:39 来源:扬子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了解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省级法规后,已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12件省级法规纳入清理范围。本次会议将提交六项法律法规修正案进行审议,两项将被废除,一些将被全面修订。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四个变化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调整了四个方面:

一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规定。

二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的内容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修改。

第三,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降低住宅物业二次开发改造的投票门槛。

第四,对与民法典表述不一致的概念进行相应修改,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调整相关部门名称的表述。

老小区装了电梯,投票门槛降低了

老小区加电梯一直是个难题。条例修改了相关规定,降低了投票门槛。建议修改为:“住宅物业需要在共用部位使用电梯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建筑物专有部分或者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业主参加投票。经专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投票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消防

催物业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

第八十四条拟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物业服务企业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增加了新的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缴纳物业费。”

新物业接管前,旧物业应继续办理物业服务

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时,有时老物业不走,新物业不进。本次修改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按照约定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履行交接义务。

对于合同续签和终止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议根据《民法典》对规定进行修改。比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定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办理物业服务事项,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可要求业主在此期间缴纳物业服务费。”

这些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不可抵押房地产的范围、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等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处理方式由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

《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主要有两个变化:根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房地产抵押登记可以与土地经营权抵押一起依法办理。增加“电子证书和凭证与纸质证书和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有三大调整:第三章标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和转让的规定。其他与《民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也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