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颁布“三旧”改造管理办法

2021-02-07 15:28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广东“三旧”改造的几种类型、规划、土地利用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提出“三旧”改造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政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已实施面积92.6万亩的“三旧”改造,节约土地22.77万亩。据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三旧”改造的重要基本概念,提炼了广东以往在这一领域的成熟做法,并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是全国领先的创新做法。很多深度参与推动《管理办法》推出的专家也指出,这样可以很好的推动转型中的搬迁僵局。

征收后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三旧整治”包括综合整治、微整治、混合整治三种类型,是指对广东省“三旧”整治土地数据库中的“三旧”土地进行再开发、复垦、恢复或综合整治的活动。边角地、夹心地、采花地(统称“三地”)等土地经批准后可纳入“三旧”改造工程进行综合利用。

在规划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三旧整治”应以国家空间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国家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实施整治的法律依据。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纳入同级国家土地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在国家土地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主要内容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国家土地空间规划详细组织实施。

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指出,政府、原权利人等市场主体都可以是实施“三旧”改造的改造主体。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共经济部门主导原权利人,合作改造主体的选择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改造“三旧”用地审批包括集体土地完全转换、征用审批、旧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三地”等土地转换、征用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这类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土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工程,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2008年以来,广东率先在全国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底,共整治土地92.6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全省投入重建资金1.95万亿元,其中社会投入1.70万亿元,占重建总投入的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