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新规定房屋延迟交付将被列入房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2020-01-19 15:12 来源:新京报

(记者张晓岚)1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通知,提出了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若干规定。

据报道,海口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接到市民投诉。经调查,部分预售商品房项目出现延期交付或违规现象,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交付管理,通知要求开发企业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和条件。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和验收,并将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根据通知,该项目在竣工验收并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交付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必须通过开发项目的消防、人防、质量、环保和规划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此外,开发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住房和建设局还将对开发企业的不诚信行为采取一些监管措施。如果项目不能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的风险,将通知监管银行根据《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暂停对监管账户中所有预售资金的拨付,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对监管账户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同时,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开发企业将被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限制了企业后续项目的处理和预售资金的方便使用。

未通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8条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房屋交付规定的开发企业应当纳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限制企业后续项目的处理。

新京报记者张晓兰

编辑杨隽隽校对言和